第226章 没什么所谓

2023年5月8日,晴。

 气温:穿单衣不冷。

 龙市杏岭区法院。

 书记员:“现在,宣读判决,请全体起立!”

 审判长:“现在宣判,原告谢艳与被告王磊于2010年七月八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一般,并未生育子女,后因原告不愿意为被告生育子女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因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,故,原告谢艳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,

 经过庭前调解,原被告双方都坚决离婚,但原告谢艳仍对二人婚后财产有争议,本院根据原告谢艳提供的证据,对原告列出的财产明细进行调查,

 经本院调查发现,1、原被告两人结婚时的婚房所有权为被告王磊父母所有,且购买时间为2002年六月,本院认定为婚前财产;

 2、原告谢艳提出被告王磊银行卡中存款十六万,经本院调查,确为某工地工程材料款,因此,且此笔款项为贷款所得,并未产生收益,故,本院认为,该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

 3、被告王磊名下于2013年9月购置的大众朗逸牌轿车,属于贷款购置,首付款与分期还贷人均为被告王磊母亲,车辆所有人也为被告王磊母亲,故,本院认为,该车辆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;

 4、经本院调查,原被告使用的家电、家具折价约三千元,属于夫妻共有财产,经过庭审,原告谢艳要求被告王磊支付一千五百元,放弃对现有家电、家具的分割。

 本院认为,确定是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,关键看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,综上所述,本院依照《婚姻法》和《诉讼法》判决如下:

 一、准予原告谢艳与被告王磊离婚;

 二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,被告王磊支付原告谢艳一千五百元;

 三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 本案受理费五百二十六元,其他诉讼费八百一十元,本院酌情减半收取六百六十八元,由原告谢艳承担。

 ……”

 ……